
媒体:违反法规有哪门子“豁免权”
发布时间:2024-06-19 18:06:44 作者:admin 点击:140 【 字体:大 中 小 】
在中国,中国记协在新闻侵权立法方面提出了四种情况下的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分别是:消息具有权威性来源;报道特许发言;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传播行为。然而,在全国人大最近一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中,新闻侵权立法并未被采纳其中,中国记协的建议当然也未被采纳。
然而,由于没有专门的新闻立法,新闻侵权与新闻自由的边界一直不甚明晰,新闻媒体常常进退失据。这正是为了改变这一困境,中国记协在日前形成了了一份“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媒体侵权立法问题”的立法建议稿,全国人大的有关官员亦参与了讨论。但遗憾的是,10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审议侵权责任法三审稿时,并未将“新闻侵权”纳入其中。据一些立法官员透露,因为内部争议较大,立法机关不得不对民法学者与新闻界的热切呼吁做审慎处理。
此外,媒体的言论豁免权也是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例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庭有时会默认新闻媒体的说法是真实的。这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如果公众只是被动地接收信息,而不是主动去寻找事实,那么新闻媒体的压力就会较小。
徐迅律师表示:“我看着判决书,有时候就不自觉地笑起来了,法官想保护谁,想判谁侵权,常自创理由。”这个现象说明,在我国,裁判员很难根据事实判断谁是谁非,新闻界需要有更高的责任感来确保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中国记协提出的新一轮立法建议对于加强新闻侵权法律制度建设、维护新闻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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