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副局长行贿10万美元3个月后升局长
发布时间:2024-05-11 16:02:59 作者:admin 点击:128 【 字体:大 中 小 】
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曝光了一则涉及“受贿罪、行贿罪”的最新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长龙,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因其受贿和行贿两项罪名,数罪并罚,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据大皖新闻记者调查,李长龙在担任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为了升职行贿,曾向当时的县委书记行贿十万美元,仅仅三个月后,他就晋升为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和局长。为争取职位提升,他在2013年和2014年两次向县委书记行贿总计110万元人民币。
公开的判决书中详细揭示了李长龙的腐败过程,包括他的行贿和受贿行为。2014年1月至2023年3月,他在担任多个关键职务期间,滥用权力,通过财政资金分配、工程承包和补贴发放等途径,为个人和企业谋取私利,非法收受贿赂达482.5327万元。这期间,他涉及的12项受贿案例中,有的是为企业获取工程项目或资金拨付提供便利,有的则是以低价购房形式受贿。
值得注意的是,李长龙是在被捕后坦白行贿事实,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发现的受贿情况。案发后,他全额退还了所有非法所得。审判过程中,他还提供了充分的财产担保来确保罚金执行。
法院认定,李长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还行贿国家机关人员,因此对受贿罪和行贿罪均作出相应惩罚。考虑到他在受贿罪中的自首表现以及行贿罪的坦白态度,以及主动退赃和真诚悔罪的表现,法院对他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六年六个月,并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此案由延边州某委员会先进行留置调查,随后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介入,最终由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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